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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变拖人“殉情” 冲动高管获刑一年半时间:2011/8/12 浏览次数:2093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 张迪) 一个男子从合资公司的基层做起,做到了公司股东的“强人”,竟然为了情人与其分手而欲与其同归于尽。殉情不成,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莫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莫某因婚外情对前女友杨某与自己分手一事无法接受,驾驶轿车从江苏省张家港市到合肥欲与杨某同归于尽。途中,莫某在南京市汤泉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后,利用软管从汽车油箱内自行抽取约3升汽油装入防冻液桶中,并手写、语音录制遗言给其家人。当日3时40分许,莫某携带汽油和打火机找到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杨某的住处,手持打火机并把油桶盖子打开,扬言要与杨某一起死,并往自己身上倒撒汽油,期间汽油泼洒到杨某住处客厅的茶几和地板上面。因杨某对此情况有所防备已离开住处,房间内只有杨某事先约请的朋友胡、朱等四人,莫某见状遂持油桶离开,胡、朱等人为防止事态恶化跟出制止,至楼下后将莫某制服,将其手中的油桶和打火机夺下,后莫某被接警赶来的民警带回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及其朋友对被告人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因婚外情发生感情纠葛,携带汽油、打火机欲与杨某同归于尽,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因其系出于义愤杀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属情节较轻。被告人莫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莫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 恋人相约自杀,生还者未制止或采取救助措施时应承担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恋人分手后拉人自杀,更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杀人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莫某为与被害人杨某一起自尽,其理解为一起殉情自杀。但从杨某尽量避开与莫某见面的行为来看,其没有与被告人莫某一起殉情的意思。被告人莫某为与杨某一起自杀,准备了汽油,并进入杨某房间浇撒汽油,因杨某未在家且另有他人而中止在杨某家内自杀,出门后未放弃犯罪而想继续寻找杨某一起自杀,后因胡、朱等人制服而未得逞,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莫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杨某未在家而未得逞,法院认定为犯罪预备,该认定值得商榷。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预备犯,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时,可以免除处罚。既遂犯与预备犯在量刑差异较大。同时,本案发生婚外情恋人之间的刑事案件,相比于其他案件,在事件起因、社会影响、被害人过错等均有所差异。同时,被害人同意谅解被告人,这也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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