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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判缓刑时间:2011/8/11 浏览次数:1954次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006年10月,孙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金某相识,两人相处后,金某觉得双方处对象不合适,曾提出分手。 2008年9月,金某在父亲的逼迫下,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 之后,双方从未同居,财产也归各自所有。2010年3月,金某向浦东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孙某离婚之诉。 2010年6月14日,孙某来到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接到邻居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时将孙某抓获。 2010年6月21日,金某再次起诉离婚,于7月28日得到法院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与金某的婚姻已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金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烁、富心振) 相关新闻 男子离婚前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 来源:新民晚报 [提要]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孙建军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未经女方同意,禁止在3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010年3月17日,金晓燕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确表示不想和孙建军以夫妻名义继续下去,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孙建军离婚。 结婚登记,既要有感情基础,又是种法律行为,不能儿戏 本报记者 陈意俊 摄 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生活,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丈夫以“我俩还是夫妻”为由,暴力威逼妻子“尽义务”,强行发生性关系,从而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在法学界、司法界一直争议较大。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孙建军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未经女方同意,禁止在3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1 父亲逼婚 金晓燕于1982年出生在浦东某镇农村,是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女,与父亲共同生活。大专毕业后,她进入浦东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2006年10月,父亲老金在单位与女同事孙丽华闲聊中,说起女儿24岁了还没有找对象。孙丽华说:“我有一个弟弟,两年前从河南老家来上海打工,现在浦东一家食品机械公司做销售员,年龄比你女儿小一点,你看合不合适?”老金说:“我要先看一下人,而且我就这么一个独生女儿,想找个上门女婿。”其实,老金心里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多口人,在房屋动迁上有利可图。孙丽华爽快地说:“我就希望弟弟在上海找一个好人家,这个没有大问题。” 没过几天,在孙丽华的安排下,老金与孙丽华的弟弟见了面。小伙子叫孙建军,1985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商丘一个农民家庭,家中有1个姐姐(即孙丽华)、3个弟弟。孙建军初中读了一年就辍学,后来到过深圳等地打工,2004年3月来到上海。孙建军人长得比较帅气,老金与其交谈下来还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小伙还愿意到他家做上门女婿,老金盘算了一下就在心里把这事“定”了下来。 老金回家后把事情告诉女儿,金晓燕听父亲介绍了孙建军的情况后,心里觉得他与自己不相配:年龄小3岁,文化程度低,工作单位也比她差,父亲可能就是看中他愿意做上门女婿这一点。从小听话的金晓燕心里尽管不满意,但表面上不作声、不表态。而老金把女儿的沉默视作了同意。一段时间后,老金就邀请孙建军到自己家中与女儿见面。 之后一段日子,常出差在外的孙建军通过手机与金晓燕保持联系,而金晓燕却对他始终“热”不起来,有时甚至不接他的电话。孙建军出差回来,总是先上金晓燕的家。为了结婚,孙建军还买了1万多元的家具等放在金家。 虽然老金对这个“准女婿”很有好感,但金晓燕通过与孙建军一年多的交往,觉得双方越来越不合适,多次将想与孙建军分手的想法告诉父亲,但一次次遭到父亲的反对和打骂。最终,懦弱的金晓燕在父亲的逼迫下,于2008年9月24日与孙建军办理了结婚登记。 2 无爱婚姻 登记后,由于金晓燕对孙建军没有感情,小两口的所谓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倒是孙建军认为自己是金家人了,除出差在外,大部分时间都住在金家。然而,当孙建军提出要与金晓燕同居时,金晓燕借口两人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等予以拒绝。孙建军也觉得“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还是慢慢培养感情吧。 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出差在外的孙建军突然收到金晓燕发来的一个短信,说要重新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并说她是家里为了拆迁房子才同意与孙建军结婚的。孙建军感觉自己在婚姻大事上被金家“玩”了一把。因此,当金晓燕向他提出离婚时,个性倔强的孙建军心想:没那么容易!此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均没有结果。 就这样,双方僵持到了2009年11月。经过协商,金晓燕给了孙建军1.7万元作为孙曾为金家添置家具的补偿款,孙建军向金晓燕出具收条并同意离婚。此后,双方约定时间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因孙建军拿错了身份证,且又认为金晓燕没有把余款(他要的是2万元)给他,当天没有办理成功。 后来,孙建军得知金晓燕家房屋要拆迁,自己可能分得拆迁款,又不愿离婚了。他提出,如要离婚,金晓燕应将拆迁款和家具余款付给自己。 2010年3月17日,金晓燕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确表示不想和孙建军以夫妻名义继续下去,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孙建军离婚。5月18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晓燕要求与孙建军离婚之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3 施暴获刑 金晓燕的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久,孙建军越想越气。想到结婚以来金晓燕从来没把自己当丈夫,而现在自己既然还是金晓燕的丈夫,就有权利与她发生关系,于是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2010年6月14日下午1时许,孙建军乘车来到金晓燕单位门口,借口说要与她就离婚事宜交换一下意见,让她跟自己走。遭到拒绝后,孙建军又拉又扯,强行将金晓燕拉到马路中央,上了一辆出租车,将金晓燕带至某镇,后又换乘摩托车到孙建军的暂住处。 进屋后,孙建军提出要与金晓燕和好,但金晓燕坚决不同意。孙建军狠狠扇了金晓燕两记耳光,并言语威胁,使用暴力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哭闹声惊动了邻居。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金晓燕解救,并将孙建军抓获。 2011年3月11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孙建军涉嫌强奸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孙建军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孙建军和金晓燕是合法夫妻,不构成强奸罪。孙建军在为自己辩护时说:“我也是受害者,在气愤下做错了事情,我很后悔,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军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金晓燕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就婚内强奸如何定罪量刑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丈夫之行为可构成强奸罪:①双方虽以登记结婚,无感情且未同居,女方坚持离婚丈夫进行强奸的;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长期分居,一方坚持离婚丈夫进行强奸的;③丈夫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对于婚内强奸的定罪处罚,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轻易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对丈夫之行为判刑,将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在本案中,金晓燕与孙建军结婚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房屋拆迁补偿,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与性生活,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孙建军到金晓燕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其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非正常的情况下,法律应保护金晓燕性权益不可侵犯。 法院判处孙建军“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条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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