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解析丧偶儿媳与公爹之间的监护权之争

时间:2010/8/7 浏览次数:3172次 【返回】
儿子死亡,孙子被儿媳领走,情感上无法接受。公爹与丧偶儿媳争夺孙子的监护权,这类纠纷中包含着亲情与法律的碰撞和冲突,在农村并不鲜见。近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丧偶儿媳张生玲胜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原告张生玲之夫、屈涵(2005年1月15日生)之父、被告屈福宝之子屈印理在北京因车祸死亡后。此后原告张生玲及其子屈涵与被告屈福宝共同生活。因家庭琐事,被告屈福宝与原告张生玲时有纠纷发生,家庭关系不断恶化。2009年农历正月15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张生玲当日回其娘家居住。2009年农历正月17日,张生玲返家,屈福宝禁止原告张生玲在家中居住,并要求张生玲将其陪嫁财物搬走。张生玲怀抱屈涵准备离家时,屈福宝将屈涵抱走。原告张生玲当日请人将陪嫁搬回娘家,并居住娘家。后原告张生玲要求屈福宝交还屈涵,遭拒绝。屈涵脱离原告监护,随屈福宝生活至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其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其父母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才能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屈涵之父死亡后,其母张生玲是屈涵的法定监护人,在张生玲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张生玲对屈涵行使监护权,承担监护责任、履行对屈涵的抚养义务。

  被告屈福宝称其孤苦伶仃,要求屈涵随其生活,虽然其情可悯,但其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且其本人年岁渐高,由其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屈涵的成长,其理由不能获得支持。屈福宝阻止原告张生玲对屈涵进行监护,致使屈涵脱离原告张生玲监护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即停止。


  因该案调解未果,法院遂判决确认张生玲是屈涵的监护人;责令屈福宝停止侵权,将屈涵交由张生玲监护、抚养。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第三人侵害监护权行为及其责任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