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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监护权行为及其责任时间:2010/8/7 浏览次数:2823次 【返回】
1有侵害监护权的违法行为。首先,其违法性表现在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关于“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基本上以作为的方式为之。 主要的行为是: (1)非法剥夺监护权的行为。监护权人经设定,即享有监护权,未经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第三人非法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严重的侵害权行为。其可以是剥夺全部监护权,也可以是剥夺部分监护权。 (2)利用拐卖、劫夺、藏匿等非法手段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该行为既是对该被监护人人身权的侵害,也是对监护权的侵害。 (3)侵害监护权的具体权利的行为。它不是着眼于监护权的整体的剥夺,而是以作为的方式对监护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进行侵害。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而诱使未成年被监护人处分其财产,是对监护权中财产监护权的侵害。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诱使其参加职业,未经监护人同意的,侵害的是人身监护权。 2有侵害监护权的损害事实。它是指监护人的监护权受到损害,或者是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造成障碍,或者使监护人丧失了监护权,其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监护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身份利益遭到破坏;也可以表现为监护人精神上的痛苦;另外,也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如侵害财产监护权而使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失,以及监护人为恢复监护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因果关系。它以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为必要。除此之外,无更多的要求。 4侵害人的过错。对主观过错的要求,故意、过失不限,同样可以成立此要件,实务中以故意实施者居多,但并不排斥过失也可构成侵害监护权。构成第三人侵害监护权的侵权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具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非法剥夺他人监护权的,应当予以恢复。侵权行为处于拐卖状态的,应当立即结束;他人抢走被监护人由自己监护的,应当恢复原监护关系状态,将被监护人交还于监护人;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时机进行。如果侵害必须立即停止,可以在起诉之后立即进行。 (2)赔偿损害。对于侵害监护权行为责令赔偿损害,是基本的责任方式。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主要是指当第三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监护,而监护人又是由近亲属担任时,该行为严重损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作为近亲属身份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酌定赔偿数额。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如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清除对监护人的不良影响,并向监护人赔礼道欠,以求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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