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房产发生纠纷,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发生:1.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在指定时间内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处理而私下另行协议处理后发生纠纷;3.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匿房产后要求分割。
因房产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即必须由不动产即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发生事由众多,比如租赁、转让、收益、买卖等,并不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限缩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产过户及分割等问题,包括确权、分割及过户等实质性影响房产权益的行为。
离婚之诉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部分内容,离婚属于复合之诉,子女抚养与探视、财产分割等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离婚之诉的延续,争议标的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其诉的本质仍然是离婚之诉中财产分割这一从诉的延续,不是独立的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之争,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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