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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存在瑕疵 判定无效驳回诉请

时间:2020/6/7 浏览次数:843次 【返回】



孙某与朱某婚后生育孙甲和孙乙。2008年11月6日,孙某与朱某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两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孙甲一人继承。遗嘱上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秦某、刘某、杨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该遗嘱由孙甲打印,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签名时间为11月8日。2009年孙某去世,2018年孙甲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某、孙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庭审中,朱某拿出一份经两名律师见证于2018年8月13日立下的个人遗嘱,载明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且当时孙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额因其否认并立下新遗嘱,故不能按打印遗嘱处理。遂判决房产中孙某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甲一人继承。

朱某、孙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某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完成。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甲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介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且由见证人代书遗嘱是确保遗嘱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条件。



  本文作者: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提醒:该遗嘱属于打印遗嘱,并非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无效遗嘱。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争议。首先打印过程立遗嘱人是否在现场,依立遗嘱人本人意愿进行打印;其次打印人是否与遗嘱继承有利害有关系,如果有则行为无效;第三是见证人是否在场进行见证打印过程。

       关于打印遗嘱这一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为妥善处理身后事,建议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尽量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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