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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署忠诚协议 家产仍须依法分割

时间:2020/6/7 浏览次数:1100次 【返回】


2012年,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李某出轨异性罗某,致使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夫妻间忠诚义务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专家团队提醒:婚内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处理,在实务上各个地方处理差异很大,有认可该协议的效力的,也有否认该协议效力。认可协议效力方,认为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意旨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否认方,婚姻法律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忠诚协议不能脱离法律规定;比如偶尔的出轨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婚姻法中的离婚过错,但忠诚协议可能会对此进行约定。同时,因婚姻法规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法定优先于约定行为,应不认可忠诚协议的约束力,在审理判决时应依法判决。

      考虑各地的司法惯例不同,建议深圳法院有管辖权时,建议选择深圳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目前,深圳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该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违反协议一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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