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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将一半房屋送给保姆,未获得法院认可时间:2019/8/11 浏览次数:1041次 【返回】
老父亲将一半房屋送给保姆,未获得法院认可
汪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一个人独居生活,子女因无法一直陪伴在父亲身边老人觉得很是孤独,于是三个子女协商给父亲找了一个住家的保姆——54岁徐某并约定每月支付徐某报酬2000元。汪老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2016年3月开始,老先生的收入由徐某保管、支配,因此扣除两人生活开支后剩余的款项归徐某所有,子女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汪老先生身体每况愈下,2018年1月,徐某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李某、严某及兼职保姆许某作为证明人(严某、李某是保健品销售商,徐某曾介绍汪老先生多次购买保健品),一起来到汪老先生家中,与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 《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汪某(遗赠人,被扶养人)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徐某(受赠人,扶养人),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 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 这份协议还提到,乙方已照顾甲方近4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给乙方的6.5万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儿转账给乙方的9万元均视为甲方赠予给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单方处置遗赠财产或上述遗赠财产甲方无处分权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汪某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摁印,徐某在乙方处签字。严某、李某、许某在证明人一栏签字。2018年10月汪老先生去世,因为案涉的房产,三个子女与保姆徐某发生了纠纷。 律师释法 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案涉的《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协议是徐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据悉,制作该协议时系由徐某聘请的律师向汪某宣读协议内容,汪某仅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并不是汪某将自己的意思表述给律师由律师代书,很难证明是汪某自己的意思表示。其次,见证人李某、严某及兼职保姆许某与受益人徐某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另外,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汪某并没有签字,是在他人帮忙的情况下摁了手印,不排除胁迫的可能。 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汪某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所有的扶养费用均是汪某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涉案房屋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汪某的财产处分权。 取得财产的条件是否达到? 不符合。徐某与汪某签订该协议后,尤其在汪某出现大面积褥疮和昏迷病情后,徐某未及时将汪某送医,亦未及时告知汪某三个子女或汪某其他家人,存在重大过错。且自2018年7月起,徐某即不再照顾汪某,因此即使协议有效也不符合获得财产的条件。 知识链接: 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抚养协议的种类 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4)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是继续性的。 2、受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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