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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与婚姻:法律托起“她”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2019/8/11 浏览次数:1576次 【返回】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护涉及生活方方面面。晚年再婚需要先过子女关?离婚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被偷录不雅视频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三八节到来之际,海淀法院法官就上述问题以案说法,阐释法律如何保护“她”。


案例一:子女阻扰母亲再婚,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

【案情回顾】

    46岁的王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前夫育有一个女儿小米。王女士离婚后,独自居住,女儿小米忙于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能对王女士的生活进行照顾。之后,王女士与现在的男朋友相识,并打算结婚。然而,小米坚决不同意母亲再婚,并将王女士的户口本拿走,阻挠其再嫁。王女士认为,女儿小米的的行为妨碍了其婚姻自主权。因此,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米返还其户口本。

    小米辩称,她认为母亲现在的男朋友不靠谱,而且因家里的房子要拆迁了,担心母亲被骗,出于对母亲以后生活考虑,所以不同意母亲再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米反对王女士再婚,拒绝将王女士户口本交还是干涉王女士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纠正。故王女士请求小米返还其户口本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米将户口本返还给王女士。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并不只针对年轻人,而是针对每个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二:妇女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可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案情回顾】

    王娟和李洋是同学关系,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因双方性格不和,尤其是儿子出生后,两人因子女教育问题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结婚第三年便开始分居,分居后儿子一直跟随王娟生活。不久,王娟因异位妊娠在医院行左侧输卵管病灶切除术加右侧卵巢囊肿切除术。2014年王娟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因此次起诉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王娟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洋表示同意。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二人都主张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考虑到二人分居后,婚生子一直跟随王娟生活,且王娟因异位妊娠在医院对左侧输卵管病灶与右侧卵巢囊肿进行了切除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法院认为,王娟更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抚养条件,故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王娟。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款(1)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案例三:未经女方允许偷录不雅视频,侵犯妇女隐私权

【案情回顾】

    小静和小强通过交友网站相识,二人第一次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小强用手机将二人性爱过程拍摄了两段视频。小静在得知小强偷拍不雅视频后本想通过协商让小强删除偷拍视频,可小强自此对小静避而不见还在电话对小静进行辱骂。随后,小静报警称被强奸,但令小静感到惊讶和气愤的是,小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先后与多人在网络上以处对象的名义发生过性关系。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对小静所控强奸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经过调解,小强书写了《保证书》和《道歉信》,承认其拍摄了不雅视频两段,保证立即删除,不传播,不扩散,并希望能得到小静的原谅。小静认为,小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并对小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小强辩称,其和小静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小静诬告其强奸不成又在法院借侵犯隐私名誉之由,想索取钱财。而且拍摄的视频没有面部显露,没有隐私特写,也没有说出小静的任何个人信息,谈不上侵害小静的隐私权,并未对小静造成精神伤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强在未经小静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与小静的性爱过程拍摄录像,给小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小静的隐私权。小强主张小静对其拍摄视频的行为是自愿的,但未就此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小强拍摄录像的时长、录像对外传播情况,小静所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后,法院判决小强赔偿小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释法】:

    隐私权是指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公开、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特别规定,妇女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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