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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与感情之殇:女人谈钱,如何不伤情?

时间:2019/8/4 浏览次数:849次 【返回】


    近年来,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主客观因素不断增加。民政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离婚率高达48.3%,差不多每两对情侣结婚的同时就有一对在办理离婚的夫妻。当甜蜜的爱情撞上冰冷的金钱,女性该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做到优雅谈钱、不伤情?海淀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解读。


案例一:那时“假意”,怎奈此刻“成真”

【案情回顾】

    2008年,王女士和胡先生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在通州区购买房屋一套。2012年,两人有了爱的结晶。2017年,为了孩子上学,两人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学区房。为规避北京的房屋限购及纳税政策获得购房资格,小两口决定 “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房产及现有存款200万元皆归男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离婚后,二人在海淀购买了学区房。

    “钻了空子”的王女士乐得合不拢嘴,以为自己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然而,当时“假意”,怎奈此刻“成真”。半年后,房子和存款都落到了胡先生名下,孩子的户口也尘埃落定。胡先生却“假戏真做”,要将王女士逐出家门。本来想的喜剧结局,却生生写成了“人财两空”的悲惨剧本。

【法官释法】

    “假离婚”是不少人为了购房而想出的昏招、险招。此方法风险极高,极易酿成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人间惨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确定过的离婚协议,除欺诈、胁迫外不可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从法律层面而言,不论目的为何,只要“离婚”这一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了板上钉钉的“真离婚”。如此谈钱,不旦伤了“钱”,还可能没了“情”。


案例二:上门女婿要离婚,女方嫁妆怎成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2014年,老王的小女儿晓枫(化名)招了个上门女婿长顺(化名)。为了让女儿风风光光出嫁,女儿结婚后,老王夫妇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海淀给女儿买了一套婚房,购买该房产的首付款300万由老王夫妇支付,并将房屋登记在了女儿晓枫和女婿长顺名下。

    同时,为了保障老王夫妇对房屋的居住权和处分权,老王与女儿女婿签订《房屋证明书》。明确约定,房屋由晓枫父母出资购买,并支付每月2万元整的按揭贷款;房产由晓枫和长顺夫妇共同拥有;晓峰父母享有房屋的共同居住权和处分权,若房屋出售需经过晓枫父母同意。

    2018年,长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晓枫离婚,并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女方父母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大部分贷款为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偿还,故晓枫父母不再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和处分权。晓枫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还有《房屋证明书》的书面约定,女方父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不宜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女方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应视为对晓枫、长顺的赠与。关于房屋贷款,女方辩称由其父母偿还,但未就其父母向其转账与偿还房屋贷款的关联性进行充分举证,且存在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将上述款项进行消费或支取。故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该套房屋予以分割。

【法官释法】

    现代的陪嫁已不能简单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想要不伤情,最好谈清“钱”。父母无论婚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都需保留出资证明、银行取款(转账)证明、还贷证明等。如父母希望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应作为共同购房人,进行房屋登记。如父母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还要有明确的赠与合同。


案例三:婚离账没清,离婚后七年砸来巨额债务

【案情回顾】

    2008年,黎女士与曾先生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0年,二人协议离婚。本以为得了自由之身的黎女士,却在七年之后收到了账单,要求其偿还前夫曾先生借的20万元工程款。

    债权人陈先生称,黎女士的前夫曾先生在2009年以修建园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并表明陈先生何时需要就立即还钱。但2015年开始,陈先生通过手机微信向曾先生多次催讨,曾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2016年开始,曾先生电话不通、微信不回,至今下落不明。故要求其前妻黎女士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对此,黎女士提出异议。第一,陈先生与黎女士夫妇同住一个小区,彼此十分熟悉,明知其与曾先生已经分居且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第二,其于2008年就与曾先生分居,对此工程产生的债务并不知情。黎女士同时向法院递交了二人分居的相关证明,主张这笔借款为曾先生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明知债务发生时,黎女士夫妻已分居,且该笔债务的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曾先生的个人债务。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对于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女性可向物业或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提交分居时间等关键证据。

来源: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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