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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见是否影响抚养权判决

时间:2019/7/30 浏览次数:1180次 【返回】


  父母离婚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法官往往会征询子女的意见。有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选择了极端方式,如一味娇惯纵容孩子,或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上学,阻止其与他人联系等。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会直接影响抚养权的认定。

案件回放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小宝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其去学校上课,造成孩子失学半年之久。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小宝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没想到他们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说,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从不关注孩子学习。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法院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小宝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小宝接受义务教育,是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些父母出于经济负担等考虑,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一人养一个”的想法。但是应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未能考虑到兄弟姐妹分离对孩子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否则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各自抚养,以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发展。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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