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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时间:2019/7/30 浏览次数:1007次 【返回】
案情简介 陈大美与秦小莲草草结束了婚姻,独自带娃的秦小莲每日泪眼涟涟,不堪重负,终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二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陈大美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50余万元,对此陈大美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秦小莲主张陈大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少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银行账户在离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法官说法 秦小莲 什么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实践中,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多以夫妻双方离婚前近段时间内(如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前两年)的支出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支出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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