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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时间:2019/7/30 浏览次数:1118次 【返回】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但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一种“升级版”遗嘱——打印遗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回放 被继承人陈甲生前遗留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名下的房屋由妹妹陈乙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则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乙所有,这份遗嘱日期是打印的,陈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陈甲亡故后,陈乙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甲自书遗嘱的效力,由于该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他的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陈甲另一份打印遗嘱的效力,因陈乙不能说明该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因此该遗嘱不能认定是陈甲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而该遗嘱上仅有陈甲的签字,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视为无效。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各有不同: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也各不相同,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是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简单地说,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须经过严格的审查。 但实践中,因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年龄较大等因素,自己打印遗嘱的情况较少出现,更多的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打印。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几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中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 例如老张有两个儿子,因与大儿子张大关系较好,于是老张让张大打印了一份遗嘱,并让他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此时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是无效的,因为张大作为继承人不能同时是该遗嘱的见证人。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无利害关系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法官提示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以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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