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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 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942次 【返回】


    案件评析:因本案原告婚内出轨,而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对感情破裂均有过错。在二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时,不应支持双方任何一方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案中的补偿行为,更多的是考虑夫妻财产分配上的补偿,而不是因过错应支付的精神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新闻链接:


妻子婚内出轨 丈夫精神损失请求部分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娇)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案,被告张某以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部分支持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毛某与张某结婚至今已有20年,女儿已满18周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毛某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同居两个月,张某发现后为了挽回其夫妻关系一直忍让,但夫妻关系一直僵着没有好转。

     2015年4月,毛某与张某再次争吵,毛某离家,与张某分居至今。毛某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毛某、张某依旧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9,毛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诉称张某对毛某有家暴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毛某、张某自愿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自2012年开始,毛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毛某主张要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毛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毛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原告离婚后尚无住房,属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其赔偿能力有限,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决原告赔偿被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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