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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个月闹离婚 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990次 【返回】

    

     案件评析: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项,即离婚、返还彩礼10.8万及银手镯、办酒费用承担。对于离婚诉求,因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法院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银手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对被告个人赠与,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短暂同居,对该赠与财产可以不予返还。办酒费用,属于依当地风俗答谢亲朋而发生,并非被告个人享有,要求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案件核心争议是10.8万元彩礼的处理,该笔财产名义以彩礼形式进行,实际上是对原告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由被告保管,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配。因此,法院按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处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处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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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个月闹离婚 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周思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人民币5.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和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积极主动地联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见好转。

    法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和银手镯及订婚酒席费用3200元的诉请,根据法院调查,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8万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50%即5.4万元为宜。

    “银手镯”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做酒费”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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