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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个月闹离婚 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990次 【返回】
案件评析: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项,即离婚、返还彩礼10.8万及银手镯、办酒费用承担。对于离婚诉求,因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法院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银手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对被告个人赠与,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短暂同居,对该赠与财产可以不予返还。办酒费用,属于依当地风俗答谢亲朋而发生,并非被告个人享有,要求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案件核心争议是10.8万元彩礼的处理,该笔财产名义以彩礼形式进行,实际上是对原告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由被告保管,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配。因此,法院按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处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处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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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个月闹离婚 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周思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人民币5.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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