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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第3天 陕西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6/3/7 浏览次数:1462次 【返回】

春节期间被丈夫殴打,旬邑县妇女吴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第3天,我省法院首次向申请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堪丈夫打骂旬邑女子申请保护令

旬邑妇女吴某称,她带着四个孩子和现在的丈夫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姻开始阶段,二人感情较好,丈夫平时对自己挺好,悉心照顾爱护,但有时会在喝酒后,寻找理由殴打她。今年2月11日(正月初四),丈夫又打她,当地派出所还出警调停,但吴某感觉无法与丈夫再一起生活,便向旬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审查确认,二人于今年2月11日发生争吵,申请人吴某遭受被申请人殴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侵害行为”,并附有相关法律条文,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分别告知申请人求助的方式及途径,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村委会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通过向各方送达,促进各方共同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化地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据悉,这也是我省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若被申请人拒收不影响保护令效力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传递的明确信息就是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据介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华商报记者从旬邑县法院了解到,发出保护令后,如果申请人还遭遇被申请人侵害行为,可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在形成证据材料后,还可向法院申请制裁被申请人。

如果被申请人拒收,保护令能否起到应有的效果呢?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这样的事还真有。3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发出了四川首张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蒲某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法院只好采取张贴方式送达。顺庆区法院方面表示,这并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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