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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谁?同居女友与男方家属对簿公堂时间:2009/9/1 浏览次数:2555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作者: 刘新) 同居五年的男友因公车祸身亡,单位给付了家属高额赔偿金,女友小华(化名)却拿不回属于自己那一份补偿。无奈之下,与男友家属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死亡赔偿金纠纷。
五年前,在同一个厂工作的小华与强子(化名)产生了感情,二人没有登记结婚就住在了一起,单位领导、同事及强子的家人都知道二人的关系。小华与强子都认为,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开心就好,因此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 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碎了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2008年初的一天,强子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华伤心万分,强子的父母也难以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 在送走强子后,单位与强子的家人通过协商,就死亡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强子的父亲与哥哥领走了这笔赔偿款。强子走了,悲痛过后,小华还是要继续生活下去,当她得知单位给强子家属一笔赔偿金后,找到单位质问为什么没有对她进行赔偿。单位领导告诉小华赔偿金中有她的5万元,并为她出示了赔偿明细说明。小华拿着这份说明找到强子的家人索要自己的赔偿款,却遭到他们的拒绝。一怒之下,小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强子的父亲及哥哥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5万元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强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根据小华与强子的实际关系,明确将小华作为强子的受偿人之一给予了5万元补偿,被告领取赔偿款后应当及时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其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5万元。
【陆律师点评】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强子因工死亡,其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上述各项补助由社保基金直接支付,并且由社保部门直接支付给直系亲属,不由单位代为转交。
当员工工亡时,单位没有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因此,当强子死亡后,由单位支付给家属的“赔偿金”的性质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该赔偿金的金额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可依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该“赔偿金”应为精神抚慰金,带有人道赠与色彩,具有补偿金性质,准确地说应为“补偿金”。
单位依制度支付给强子亲属的补偿金,其受益人应为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与子女。小华与强子未办结婚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因此对此不享受权利。
强子所在单位明确将5万元补偿金支付给小华,对小华失“夫”进行精神慰藉,并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的行为似乎支持未婚同居,有违道德之嫌疑,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行为。
补偿金的补偿对象除家属外,也补偿存在情感相依、同财同居的特殊利害关系的人,小华即属于后者。因为该补偿有明确的指向,也是法院最终支持小华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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