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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落在丈夫名下 妻子诉请确认共有身份时间:2009/8/15 浏览次数:2652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黄小姐和被告亢先生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亢先生名下。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其确认为共同共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黄小姐诉称,其与被告亢先生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购买了位于A区和B区的两处房产。这两套房屋均登记在丈夫亢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5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其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原告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陆律师点评】 依《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利用共同财产购房,仍应为双方共有财产。在购房登记时,应登记为双方名下。共有财产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原告黄小姐与被告亢先生是夫妻,因此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房产证是权利证书,《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如亢先生私下转让涉案房屋,就购房者而言,只需审查亢先生是否是以权利人,无需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未经黄小姐同意的情况下,该交易仍可以成交。
本案属于因离婚而引起的案中案,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小姐是否没有起诉的必要,但在防止另一方私下转移财产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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