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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诉母**威离婚一案民事起诉状时间:2011/4/27 浏览次数:3176次 【返回】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梅**艳,女,汉族,身份信息略。 被告:母**威,男,汉族,身份信息略。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母**刚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于每月10日前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母**刚18周岁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8月份认识,双方在未充分了解情况下,于1993年元月1日按当地风俗办酒结婚,并于 因婚前未作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合,一直争吵不断。以前念在小孩年幼,怕影响小孩成长,双方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主要从事餐饮管理工作,工作压力大,但近年来被告无视原告工作压力,不体谅原告工作辛苦,曾在醉酒后到原告单位吵闹。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母**美现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愿意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基于其自愿。儿子母**刚虽在老家读书,但每年寒暑假都与原告一起生活,母子感情深厚。由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在原告抚养小孩林家民的同时,被告应支付抚养费。 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多次协商离婚不成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注:此民事起诉状已本站陆律师代书,现该案已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考虑,对原诉状部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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