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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巩某某离婚一案答辩状时间:2010/8/23 浏览次数:3304次 【返回】
原告:邓×× 被告:巩××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巩××,男,汉族,,……(略)。 答辩人巩××因邓××诉巩××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邓××于 答辩人与前妻生有一子,现已在西安上大学,小孩就读院校是夫妻双方一起选择的。因小孩上学需要一大笔学杂费,在邓××娘家人指使下,双方就交纳学费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争吵。因双方共同生活了6年,因学费发生争执也就是最近两年的事情,但现在答辩人父亲同意支付小孩上学的各种费用,所以因缴交学费再次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很小。邓××在诉状中指控答辩人在夫妻生活中有虐待行为,以及经常在酒后辱骂其娘家人,这些指控与事实不符。 同时,因邓××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可能对其精神状况造成更大的伤害。提起离婚请求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因家庭矛盾被邓××及其家人强行赶出家门,请求法院制止其违法行为,让答辩人要求回家居住。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花园**栋***房是邓××在婚前购买,但夫妻双方婚后一直居住于此。但在今年6月7日自答辩人送小孩去西安时,被小区保安告知不允许进入小区,不允许进入家门。在当地派出所、街道办、管理处、新闻媒体等多次协调后,仍无济于事,仍然不让答辩人进入家门。使答辩人有家不能归,有病无钱医。 邓××及其家人强行将答辩人感出家门之行为,严重侵害答辩人的居住权,请求法院制止被答辩人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因被答辩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感情很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贵院在明察本案事实基础上,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巩××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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