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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3人获刑

时间:2010/6/18 浏览次数:1955次 【返回】
   利用职务便利,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6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李笑辰、甘雪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10万元;被告人周广进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李笑辰、甘雪斌在朝阳区金台路等地,伪造民航机场巴士乘车证共计3494张,后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524 100元,赃款被二人分获。

     周广进在担任北京民航机场巴士联营办公室统计员期间,于2009年3月至7月,先后分5次,将其单位办理机场大巴乘车证时获得的2060名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出售给李笑辰、甘雪斌,从中获利22500元。

    2009年8月2日,李笑辰、甘雪斌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周广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判决李笑辰、甘雪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此类犯罪除了判处主刑之外,还应当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李笑辰、甘雪斌所伪造贩卖的机场巴士乘车证有两种价格,一种是300元,一种是500元,李笑辰、甘雪斌贩卖的对象是购买300元价格乘车证的人,因此认定二人伪造机场巴士乘车证的价额为300元。李笑辰、甘雪斌伪造机场巴士乘车证3494张,票证价额达104万余元,且获利524100元。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分别判处二人的罚金为110万元。

    另外,本案中认定周广进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是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设的。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大量泄漏、肆意使用的现象在社会上相当普遍,给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混乱,有的还引发包括诈骗、绑架、敲诈勒索、故意杀人等犯罪的发生。因此该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威胁到了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和公共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犯罪活动,体现了国家通过刑法的保障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并将有效遏制当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现象的蔓延。

    案后,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首都机场巴士联营办公室在信息管理、乘车证监管上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机场大巴乘车证使用秩序,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朝阳法院向其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服务局发送了关于加强教育、完善管理和规范机场大巴乘车证办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庭审回放■

    记者采访中,周广进称,我所在的部门负责办理机场大巴的乘车证,最初是甘雪斌找到我要购买持证人名单。我曾6次给甘雪斌名单,每次大概400人左右,内容包括乘车证卡号、持卡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最初我并不知道甘雪斌为什么要名单,但后来因假证泛滥,单位开始严查,我就怀疑了。

    李笑辰表示,机场巴士的正规乘车证(月票)面向机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拿着工作证、照片和钱,到指挥部即可办理。乘车证只有一种,但价格分免费的、50元、150元、200元、300元几档。在民航公司有认识人的就可以办免费的,但是能办免费的没有几张。做证的时候,我们的工作就是往上粘照片、写名、盖章、压膜。我们制造的假证,除了照片不一样以外,其他均为真实信息。

    李笑辰称自己将非法获利的全部所得均存入银行,为了攒钱买房。

    据悉,三人都曾经是北京市民航安乐出租有限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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