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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闹分手 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时间:2010/6/3 浏览次数:2130次 【返回】
6月1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一起同居案,判决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解除同居关系,并对非婚生子抚养问题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3年7月,年仅18岁的原告何某打工认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某,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原告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继续过着同居的生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5月31日,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请求处理非婚子的抚养问题。


法院受理后,第二天便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来法院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对双方同居的事实给予了批评教育,并做了大量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解释工作,双方一致认识到自己同居的错误,并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对非婚子的抚养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其同居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予以了支持。关于该二人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郭凌云 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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