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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女儿卖外孙 “狼外婆”获刑六年

时间:2010/5/30 浏览次数:2081次 【返回】
    狠心外婆“卖”了女儿卖外孙,终难逃法网恢恢被判刑。6月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判处被告人吴长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吴长娇,今年50岁,系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一农民。

    2000年4月,被告人吴长娇带她不满16岁的女儿王某到浙江省,并通过别人介绍,将王某嫁给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的农民吕某,被告人吴长娇收受了吕某的聘礼5000元。王某与吕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25日产下一子,取名吕晓海(化名)。

    半年后,被告人吴长娇租车前往浙江吕家,谎称王某之父病重,将王某及其儿子骗回永丰。回永丰后,吴长娇又将王某带到江西省丰城市,欲把王某改嫁给丰城一男子,以获取2万元的聘礼,后因王某不从并逃跑而没有成功。之后,被告人吴长娇以扣留王母子俩相要胁,向前来永丰协商此事的吕某索要2万元,吕因拿不出钱而返回浙江。被告人吴长娇便寻机从其女儿的手中将吕晓海抱走藏匿,王某在无法得知儿子下落的情况下,只身逃回浙江夫家。

    2004年1月18日,被告人吴长娇将吕晓海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江西省永丰县石马镇星胜村的一纯女户郭姓家庭为子,并签订了卖契。该家为吕晓海改名,并办理了抱养入户手续。案发后,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该男孩与王某、吕某存在血缘关系。该男孩今年已七岁,仍在永丰县石马镇星胜村郭家居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长娇为获取钱财,以出卖的方式出卖未满1周岁外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且致使他人骨肉分离,饱受精神痛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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