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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要求居住权获支持时间:2022/4/17 浏览次数:404次 【返回】
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要求居住权获支持 厦门思明区法院: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已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记者安海涛通讯员郑怡婷张希华)柯某是老李的晚年再婚伴侣,老李曾留下遗嘱表示房子由儿子小李继承,但妻子柯某享有其中一间房间的居住权。老李去世后,小李将柯某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柯某只好与继子打起了官司。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省首例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了柯某的居住权。二审维持原判。 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儿子小李。2004年买了一所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柯某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结婚,相守到老李去世。2015年,老李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2017年老李将房子提前过户给了小李,但老两口仍然照常居住在内。然而,2021年1月老李一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更换了门锁,要求柯某限期搬离。柯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作为被告的小李提出了诸多反驳,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父亲于2017年就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已经不打算让柯某继续居住,原来的遗嘱不必再履行;自己现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柯某没有登记居住权就是没有设立,自己也不同意继续为柯某登记设立居住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二人离婚时已明确没有其他财产争议,自己和房子没有瓜葛。因此,离婚后老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房产。关于房产过户的具体情况,法庭也进行了核实,父子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小李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的遗嘱自其去世开始产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老李的遗嘱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老李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老李并未撤销遗嘱,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柯某居住问题,其未改变安置柯某居住的意思表示。小李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老李的意愿及柯某享有的居住权益。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柯某的居住权,并要求小李配合柯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居住权既可订合同也可遗嘱设立 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众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文章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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