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将房产以1元价格转让给女友,两人最终没结婚,房子还能要回?经两级法院审判后认定,该案实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女友返还男方人民币合计96万元。
12月24日,澎湃新闻从该案一审法院江苏南通海安市法院获悉,该案二审已于11月底宣判,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王明(化名)与姜红(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应姜红要求,王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一套面积约140平米的商品房,该房产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后二人一同出资装修。
2017年6月,姜红发现意外怀孕,要求打胎。当月,王明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红。之后,姜红做了人流手术。恋爱期间,王明与姜红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2017年10月,二人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浙江海盐县的房产一套,购房人为姜红,其中王明、姜红各出资16万余元。姜红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明与姜红决定结婚,婚礼前却因琐事争吵,最终没办婚礼彻底分手。
婚不结了,那此前王明1元转让给姜红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如何处理,双方产生纠纷。
王明认为自己当初以1元的价格转让房产,其目的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但房产转移后女方做了人流手术。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姜红应当向自己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
女友姜红却坚持堕胎是王明要求的,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也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人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7年王明及其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明父母出资并赠予一半产权给姜红,这一赠予行为是以王明与姜红结婚为目的的。2017年6月,王明又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姜红成为该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权人。虽然双方对王明这一行为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王明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是为了补偿怀孕流产的损失,因此二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但实际仍是为了让姜红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告王明与被告姜红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
考虑到王明与姜红恋爱同居期间互有金钱往来甚至共同使用收入,姜红对海安的房屋装修也尽心尽力付出,以及姜红在与王明同居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衡平双方的利益,法院酌定由女方返还96万元。
据介绍,该96万元包括海安房屋购置价、装潢价,以及海盐县房产男方出资的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姜红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