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时间:2014/9/27 浏览次数:414次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09-02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最新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