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的发展,通过文书打印方式立遗嘱的情况变得常见;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因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也逐渐增多。《民法典》顺应实务需要,对打印遗嘱进行了规定。考虑到打印遗嘱的易修改与易变造性,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规定相对较为严苛。
一、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资格限制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做为见证人。
2.见证人应该见证整个遗嘱书写、打印及立遗嘱人签名的全过程。
3.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上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打印遗嘱产生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由他人事先打印遗嘱,立遗嘱人直接在该遗嘱上签字,并由其他人进行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
解答:因为打印时间早与见证时间,很难保证打印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包括在电脑上书写、修改、打印、签名等一系列行为的全过程见证。对于不识字或意识不清的老人订立的打印遗嘱,即使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按印,但因遗嘱人不能了解遗嘱的内容而导致遗嘱无效。缺乏遗嘱书写及打印这一过程的见证,将使打印遗嘱变成欠缺形式要件的瑕疵法律文件;如果不能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正,该打印遗嘱将会被按无效处理。
问题2:打印遗嘱只有立遗嘱人签名而无见证人见证的效力?
解答:因无法证明该遗嘱系立遗嘱人自己亲自在电脑中书写并打印,尽管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认遗嘱签名人,但因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立遗嘱人的遗嘱继承意愿将无法实现,而改为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3:打印遗嘱由利害关系人打印并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解答:对于年迈体衰的老人在订立遗嘱时,通常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起草并打印遗嘱,再找其他人进行见证。这类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见证遗嘱的书写与打印过程,而欠缺形式要件。如果以录音录像方式能证实遗嘱人自行朗读并理解了遗嘱内容,并同意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同时经过在场见证人见证。此情形下所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因立遗嘱人了解遗嘱内容并同意签署,可以认定打印遗嘱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深圳市范围内首宗打印遗嘱无效案中认为:“并未记录见证人在刘某在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难以证实刘某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并以此为理由改判打印遗嘱无效。
问题4:打印遗嘱上的部分内容用笔修改后,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解答: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之间,二者的法律形式要件不同。涉及到打印部分内容,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则打印部分无效。打印部分与手写部分内容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则整个遗嘱无效。如果打印部分与手写部分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则分别按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处理,既不符合打印遗嘱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则遗嘱全部无效。在立遗嘱人自行用笔修改打印部分内容,并且有在场见证人进行见证时,应综合认定该遗嘱有效。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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