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女儿不是亲生后怒上公堂
江苏如东法院:准予离婚,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男子得知养育了三年多的女儿非自己亲生,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认定女方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其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曹某与女子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生育一女小西。曹某察觉到程某自生育后对自己的态度日渐冷淡,又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怀疑小西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年底,曹某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曹某与小西的亲子关系。曹某将程某诉至如东县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程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双方于2016年年初即按照传统风俗订婚,双方以婚嫁为目的进行相处,后程某在此期间却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程某对此存有过错。程某在生育后,双方缺乏沟通相处甚少,加之因所育一女问题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曹某要求与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小西随程某共同生活,曹某不承担抚育费用。
关于曹某主张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程某隐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的事实,曹某在不知程某所育一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因曹某未能就抚育费的实际给付情况举证证明,法院酌情确定为28800元;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曹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曹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两项合计63800元。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卫艳茹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