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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两级法院民事执行不再提供生效证明时间:2021/7/19 浏览次数:639次 【返回】
本律师办理的一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于2021年7月2日生效,因保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之前的常规操作,本律师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粤公正微信小程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该案的生效证明,并依要求提供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委托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当天下午,本人收到短信,发现开具生效证明的申请被拒绝。
图:关于生效证明申请的回复短信
通过本案生效证明的申请,可以证明《关于执行立案简化提供生效证明手续的公告》已经得到落实,惠州两级法院对自行判决并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无需再提供案件的生效证明。但外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惠州两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仍需提供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本文由陆歆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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