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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时间:2021/2/5 浏览次数:491次 【返回】
李笑与高明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律师点评:婚内出轨行为,因涉及到个人间私秘,取得相关证据极为困难。本案中,受害方即原告取得微信聊天记录、超出正常交往限度的照片、派出所出警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方婚内出轨行为存在。不得不出,做为受害方的原告在处理婚姻问题上,极为冷静,证据意识强,经过较长时间的等待与证据收集,最终取得了胜诉。在实践上,有受害人认为一方出轨,如果取得相关证据,能够多分财产或者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种观点没有法律支持。如同本案,一方出轨存在离婚过错,受害方仅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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