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庞德毅)现如今,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此类纠纷。
【案情回放】
被告闫某文和魏某是同事,被告杨某瑀与闫誉文是夫妻。魏某于2016年10月至12月止,打入闫某文账户5万元整,后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打入其账户76万元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偿还欠款,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被告杨某瑀辩称,事实基本属实。借款除第一笔5万元以外,剩余的是被告杨某瑀单独和原告联系的,被告闫某文不知情。在2019年3月双方再次清算的时候,是被告杨某瑀与原告结算,被告闫某文没有参与。被告杨某瑀与原告认可的是76万元整,但被告杨某瑀认为借款与被告闫某文无关。
被告闫某文辩称,不认可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闫某文知情的5万元已还清。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原告与杨某瑀单方面借款,被告闫某文并不知情,借条上也未签字。直至2018年10月原告来找被告闫某文,被告闫某文才知晓。被告闫某文有固定工资收入,足够承担家庭生活,杨某瑀欠原告的钱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闫某文与杨某瑀没有公司等其他生产,也未用于共同生产活动,所以不认同该笔款项为共同债务。
【法庭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瑀与被告闫某文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原告借给被告杨某瑀76万元整。之后,被告杨某瑀于2019年8月左右还款2000元,2020年2月份还款4000元,现被告杨某瑀欠原告754000元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原、被告等陈述在卷佐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法庭予以确认。2020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杨某瑀给付原告魏某借款754000元、驳回原告魏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杨某瑀偿还借款754000元,被告杨某瑀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但二被告对此不认可,而原告称不清楚该借款的用途。因该借款数额较大,借款的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原告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被告闫某文不承担偿还责任。承办法官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