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唐思思)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安父、谢母生前系夫妻关系。安父于2019年11月14日去世,谢母于2017年11月去世,夫妻育有一个儿子安某,两个女儿安某艳、安某晖。被继承人安父、谢母留下的遗产有:位于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化工二厂锦纶新村X栋X房屋一套、存款及工资987557.58元。另外,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有一套房屋,被继承人安父已经于2018年8月立下遗嘱,指定该房屋由其嫡系孙子安某杰一人继承。但安某艳、安某晖认为该遗嘱无效,该房产应纳入遗产范围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本案已查明的遗产有:位于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化工二厂锦纶新村X栋X房屋一套;现有银行存款648000元;被继承人安父两张工资卡上的余额39557.58元(7050.92+32506.66),安某艳的儿子徐超借款300000元(已经偿还,暂由安某艳保管),以上合计987557.58元。至于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的房屋,被继承人安父已立遗嘱指定由嫡系孙儿安某杰一人继承。因被继承人已立遗嘱,故不纳入本次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
遂法院判决,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的房屋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