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董明坤)抚恤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旨在抚慰体恤家属或生前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主要优抚依靠或部分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恤费分割案,依法判决分割沈某某死亡后的抚恤费,并给予原告钟某某(沈某某妻子)适当多分。
沈某某生前系湖南临澧县某单位离休干部,前婚生育子女沈文甲、沈文乙、沈文丙、沈文丁、沈文戊。原告钟某某前婚生育子女于甲、于乙、于丙3人。1988年钟某某与沈某某再婚,其时二人之亲生子女均已成年,各自之亲生子女未与二人共同生活。2007年以来沈某某因患病行动不便,其生活起居主要依靠钟某某照料,夫妻感情较为融洽。2015年4月,沈某某病情危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送回老家与大儿子沈文甲共同生活,妻子钟某某未随行,自此关系逐渐恶化。2016年1月,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果,沈某某病情危重住院至去世近二年期间原告钟某某及三继子女未予探望。沈某某去世后有抚恤费187000元,原告钟某某遂携三亲生子女于甲、于乙、于丙起诉五继子女请求分割沈某某抚恤金。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与逝者沈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近二十九年,相互依存共同生活达二十七年,履行了作为配偶的法定义务和主要照顾责任。其虽在沈某某病重住院医疗的最后二年因某些不和谐因素未履行义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属于虐待遗弃行为,因此钟某某应与被告五位继子女同样享有分配抚恤费的权利。于甲、于乙、于丙作为沈某某的继子女,在其母亲钟某某与沈某某结婚时均已成年,未与沈某某波建立抚养关系,亦无证据证明生前对沈伏波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应排除在抚恤费分配范围之外,不享有抚恤的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分割沈某某死亡后的抚恤费187000元,为生前配偶和五亲生子女所共有,钟某某作为沈某某配偶与之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履行主要扶养义务较多,且亦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应予适当多分,法院遂判决原告钟某某分得47000元,剩余部分归五被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