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尹盼盼)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王二(男)几年前领回家的养女竟然是与她人的共同之女,原告张丽(女)知晓后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予以准许,并判决由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实,王二和张丽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迫于生计各自外出打工。后来王二在平江经营一奶茶店期间与赵佳同居,两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为让女儿回自己家生活,对张丽谎称是抱养的,张丽因没有女儿表示愿意收养这个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2018年农历大年三十夜,赵佳找上王二家的门吵闹,张丽这才知晓收养三年的女儿竟然是老公和她人所生,知情后张丽和王二决裂,两人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王二与张丽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几年来王二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张丽起诉离婚,王二也表示同意,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二作为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给张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王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人民币80000元。判决后,王二与张丽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