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参与民法典立法专家:家暴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

时间:2020/5/31 浏览次数:516次 【返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终于要走进我们现实生活中了。回顾参与立法过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用“感慨万千”四个字来描述。民法典刚刚表决通过后,他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几代民法学人的立法梦想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法学界一起努力推动,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现在通过了,每个民法学者都会感到自豪。当然,这是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民法典1260条,接下来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还任重而道远。”

    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能否顺应信息网络时代?其中一些热议条款,是如何一步步写入的?颁布实施后,对人民日常生活有怎样的影响?程啸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民法典顺应了现代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如网络购物、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收集等。”程啸表示,民法典是一部面向21世纪的、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法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

    30天“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家暴或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限

    红星新闻: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您怎么看?

    程啸:立法过程中,离婚冷静期的争议比较大。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原则是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所有的自由都有限制,如直系亲属之间不能结婚,法律会基于公序良俗作出限制。

    离婚自由方面,也要一些问题有所考量。“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他们当初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就要去离婚。事后可能又反悔了。我们要防止这类冲动型离婚。

    另外,离婚对整个社会有一些不良影响。社会由个人家庭组成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所以,法律上对这种协议离婚,规定一个30天的冷静期。彼此经过30天的深思熟虑,觉得还是要离婚,这当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

    如何在各种利益间划出很好的边界,这是很重要的问题。民法就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它要达到最好的平衡。



    单位要建立性骚扰预防和投诉机制

    雇主可能会为雇员性骚扰行为担任

    红星新闻:民法典对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程啸:性骚扰话题,是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之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有规定,但其缺陷在于,只是一个宣誓性规定,如规定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实际生活中,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而且非常全面。首先,民法典规定身体权、健康权部分,体现了性骚扰是侵害别人对其身体的自由支配,如别人的隐私部位不能去触摸。另外,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长期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饱受压抑,心理健康受损。

    其次,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其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不同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情形,那些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很重要。

    在民事责任中,一方面,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注意,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声。甚至在某些高校,老师对学生有学业上的控制关系,要是说出去了,他可能就毕不了业。所以,民法典特别强调这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投诉机制。

    实际上,单位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后,一旦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很快启动调查程序。有时单位的处理会比到法院诉讼更有效率,也更有威慑力。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性骚扰,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予经济补偿。高校里,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存在性骚扰的老师,可以一票否决。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民法典专门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下一步,会有各种具体规定,如劳动法、教育法等许多法律中都要有相应的措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制止义务,单位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雇主可能因没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要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购下单、快递签收、网站VIP会员……

    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生活规范周全

    红星新闻: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网络信息时代的步伐?

    程啸:民法典充分关注了我们处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的情况。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建议在合同编里规定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章,最后没能专设这一章。但这并不影响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的规范。

    比如,总则部分提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同编中有关网络合同的订立,规定订单提交时合同就已订立,快递签收了就意味着合同已履行交付。还有一些信息服务,如购买了一个网站的VIP会员,对方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购买者,会员身份可以识别了,这算合同履行了。

    另外,对网络上多发的涉及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行为,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有相应的规范。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有第36条规定,如今民法典里采取4个条文来详细规定,如采取通知删除等必要的措施规则,赋予了网络用户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权利,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便预防和制止网上的侵权行为。

    当然,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有一些问题可能还不适于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大家很关注的网约车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那生活中真遇到乘网约车发生事故,民法典时代该怎么处理?

    程啸:关于网约车的问题,当初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早期是有写入的,后来删除了,考虑到这个问题还处在发展变化中,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一旦规定就不能频繁修改,所以,这类不是很成熟、很稳定的规则,放到民法典中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网约车属于新业态,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开车人、网约车平台,到底谁担责?民法典没直接对其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现有规则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人民法院可依照侵权责任编里的相关规则,解决不同情形下网约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熊孩子偷着打赏主播,家长能要回吗?

    民法典有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

    红星新闻:现实中,一些熊孩子背着大人巨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民法典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程啸:确实有过类似案件发生。如一个孩子把父母的几十万元用于打赏主播。对于这类行为,民法方面有规范,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从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现在的孩子很小就懂得用手机、电脑玩游戏,还有给直播打赏的。

    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在强调网络直播平台对于打赏人身份的审核义务,应该判断他是否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一个八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涉及到他的行为与其智力、理解力相适应的问题。有的时候,孩子一冲动,可能几十万就没了,这也超出了他的认知范围。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类问题的。

    扶不扶、劝不劝,还有后顾之忧?

    民法典为善意之举撑腰:免责!

    红星新闻:扶不扶?劝不劝?这可能是一些人遇事时的纠结。民法典如何为公民的善意之举撑腰?

    程啸:民法典通过之前,民法总则就规定,首先要分清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在救助他人?是不是他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是你把别人撞伤,从法律上你有义务去救助别人;如果只是个路人,看见有人摔倒了,你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而自愿救助他人,这种情况下,就算给这个人造成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有规定,见义勇为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找侵权人赔;在救助倒地人时,自己被另一辆车撞伤,可以要求撞人者赔,如果这人逃逸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也可要求被救助人给予相应补偿。

    所以,民法典从两个方面保障人们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民法典总则里规定,自愿救助他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生活中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民法典在此回应了群众的呼声。


          来源:红星新闻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A股“分手费”新纪录!疫苗巨头离婚妻子分235亿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