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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母和生父为争抚恤金吵起来了时间:2019/12/29 浏览次数:1707次 【返回】
“他已经入赘到我们家了,生的孩子都跟我们姓,抚恤金肯定是要全给我们的。 ” “我们和他才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抚恤金给我们才对。” 11月的某天上午,萧山宁围街道调解室里不断传出激烈的争吵声,一起工亡赔偿纠纷正在调解中,但让调解员始料未及的是,调解还未真正开始,死者家属方内部,却出现了重大分歧。 突发意外,入赘女婿不幸工厂殒命 四川小伙子赵某几年前从老家来萧山工作,认识了萧山姑娘陈某。双方恋爱后很快就开始商量婚嫁事宜,因陈某系家中独女,陈某父母希望赵某能够“入赘”到陈家。 赵某与家人商量后,同意了“入赘”,婚后也一直住在陈家,赵某孩子出生后也随陈某姓。 今年10月一天,赵某与往常一样在厂里加工模具,不料机器突发故障,模具碎片崩射进赵某的胸部,当场不省人事。工友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赵某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死后,赵某远在四川的亲人赶到萧山,与陈某的亲属共20余人到赵某工作的工厂要求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宁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工厂还没表态,家人先吵起来 调解各方一入座,赵某的亲属方们就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诉求。 而工厂代表则表示,仅能满足赵某亲属方提出的部分诉求。赵某的亲属方听后,认为工厂毫无诚意调解,情绪非常激动,想要大打出手。 “既然来调解了,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调解,该赔偿的钱款不会少,不合理的诉求,也不会满足,如果还有调解的意愿,那就遵守调解规定。”调解人赶紧拉开了双方。 听了这话,大家才又各自冷静下来。 赵某家中有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尚在 。工厂为赵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并明确了赵某的工资构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其相应赔偿标准,大概可以计算出了赵某工亡一次性补偿金的金额。 没想到,工厂代表还未表态,赵某的生父方亲属与亲家便先起了争执。 赵某的妻子以及岳父母提出,赵某既然是他们家的入赘女婿,那就是他们的儿子, 按照农村传统,今后要赡养的是岳父母,抚恤金供养的父母应该是岳父母。 而赵某的父亲方亲属则坚持认为:赵某的生父母将其抚养长大不易,现在母亲已经去世了,父亲应当享有一定份额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各退一步 赵某的岳父母和生父谁能享有父母份额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关键问题不解决,与工厂的工亡赔偿金也难以协商。 于是,调解人向赵某的妻子及岳父母详细讲解了《继承法》《工伤保险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告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赵某对其生父有赡养义务,除非赵某与岳父母在赡养问题上另有书面约定,那有权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只能是死者赵某的生父、妻子及其未成年的孩子。 同时,他对赵某生父方表示,赵某入赘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入赘的女婿在农村相当于儿子,对岳父母今后的赡养有着不成文的约定,因此,在其抚恤金部分中应合情合理适当考虑赵某岳父母的部分。 虽然赵某的妻子和岳父母非常失落,但面对法律依据,也接受了现实,赵某的亲属方就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部分达成了一致。 处理好家属方的内部纠纷之后,调解人着手开始第三轮调解。
一方面,针对赵某亲属方,过高的诉求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也不利于调解,即使双方走诉讼途径,不合理的诉求,也是无法得到满足的。 另一方面,与工厂代表进行了沟通,表示赵某在工厂工作多年,一直勤勤恳恳,是两个家庭的“顶梁柱”,现在正当壮年不幸去世,孩子年幼,且又有三个老人需要赡养,是否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适当提高金额。 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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