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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经执行“完璧归赵”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835次 【返回】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冷冻胚胎返还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将两名申请执行人(系夫妻)保存在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两枚冷冻胚胎按照判决内容返还并交付给了夫妻二人,并办理了移交、接收手续。 刘某、曾某于2015年7月至被执行人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2019年,曾某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时,医生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此时保存在被执行人医院处的2枚冷冻胚胎成为夫妻二人生育孩子的最后希望,遂向被执行人医院提出希望将胚胎取走。 因当事人双方对于能否将胚胎从医院取走存在争议,故刘某、曾某于2019年5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医院将两人在医院处存放的2枚冷冻胚胎返还,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曾某返还2枚冷冻胚胎。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两名申请执行人遂向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制发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法官也前往被执行人医院进行调查。医院方面称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表示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院。 为此,执行法官充分收集、研习了相关规定及已有案例,并与审判法官沟通,释明判决原意。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官最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法院需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将2枚冷冻胚胎返还给两名申请执行人。另外,考虑到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执行法官还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确保在交接时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
人民法院报记者 肖 波 本报通讯员 周湘情 原文名称“冷冻胚胎这样”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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