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无收入来源的子女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19/10/27 浏览次数:1985次 【返回】


    【案情】
    李某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刘林处借款1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林多次催取,李某夫妇归还6万元,尚欠8万元。2011年7月,刘林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8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立即归还刘林借款8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李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李立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李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立名下,2010年李立19岁,且李立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李某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分歧】
    法院对李立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李立为被执行人呢?法院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李立名下的房产即为李立(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李某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李立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李某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李立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李立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李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所以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李立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立法本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
    1、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但笔者认为,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
    2、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他人,法院确实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但笔者认为,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夫妇为躲避执行而转移登记,也没有不是赠与的证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但是该房产属于李某夫妇收入所购,李立依赖李某夫妇供养,并无独立收入,故李立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3、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因此法院可以追加李立为被执行人,执行李立名下的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就是既要有充分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也要有充分认定财产属于家庭财产的证据。



      文章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杨超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同居析产案例:同居一方转走100万为子女购买保险 分手后能追回吗?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