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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回购房款,结局如何?

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2211次 【返回】


  新婚燕尔的小夫妻对于拥有“自己的家”都有种执念在其中,为了满足这一愿望,父母助力为子女买房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买房时母慈子孝,一旦小夫妻婚姻出现裂痕,对于出资款性质认定则会让往日和睦的家庭对簿公堂。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内部的借贷纠纷案。

长辈帮忙,共筑爱巢

  2008年李雷和韩梅梅经人介绍陷入爱河。这门亲事一开始并不被韩梅梅的父母看好:一个没背景、没积蓄的外地小伙子,究竟能不能给女儿幸福呢?不过父母的反对没有阻止韩梅梅结婚的决心,李雷也对岳父母信誓旦旦:终有一天会奋斗出一套属于小两口的房子。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小两口辛苦奋斗了近十年还是没能攒够买房的首付款,一家三口只能和岳父母一起挤在老房子里生活。

  眼看孙女越来越大,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总是不方便。双方长辈一合计,还是要给子女买套房。李雷母亲将其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老家房产变卖,陆续交给儿子24万元,韩梅梅父母则陆续支付近10万元,加之小夫妻这些年的少许积蓄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掲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十年后夫妻俩终于住进了属于自己的小屋。

往日恩爱不再,结发夫妻分道扬镳

  李雷、韩梅梅终于住进了属于自己的家,遗憾的是生活的柴米油盐终究消磨了爱情,在买房后不到一年两人就调解离婚。韩梅梅带着女儿独自生活,原本以为刚住新房就离婚已经伤透了自己的心,却不想昔日对自己不错的婆婆一纸诉状将自己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购房借款24万元!

  “购房款是借给你们暂渡难关的,现在是该还钱的时候了”

  李母认为虽然李雷是自己的儿子,但自己并没有帮儿子买房的义务,之前支付的24万购房款系对小夫妻的借款,虽然两人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仍有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并提供了署名为“李雷”的借条两张。庭审过程中被告李雷对原告李母的诉请表示认可。韩梅梅傻眼了——当初说好的赠与怎么变成了借款呢?

  李母:法官,我这边有我儿子李雷写的两张借条,证明出资款的确是借款。

  李雷: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皆认可。

  韩梅梅:借条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肯定也是事后补签的!

  法官:被告李雷,借条是何时出具的?

  李雷:离婚前半年。

  韩梅梅:法官,购房时我方父母也有出资,并且李母给的钱里有一部分是李雷爸爸的遗产,李雷也有继承父亲遗产的份额,而且当时说好是赠与!

争议焦点:父母出资款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

  从证明标准来看,赠与为单务法律行为,而借贷为双务法律行为,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证明,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也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故主张出资系借贷性质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有出资事实,不能证明出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自认借款为事后补签,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借款时间与签署时间不一致,存在明显瑕疵;且父母让子女事后补写借条具有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故借条的证明效力有所下降。

  从资金来源看,李母出资款中部分来源于李雷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后由原告所得。且购房首付款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在购房后一年内李母并未要求李雷及韩梅梅对借款进行偿还,并且又支付两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综上,此举相较于未偿还旧债本息情况下继续出借新债与常理不符,更近似于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与无私帮助下做出的牺牲与付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母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亲兄弟明算账,事前约定很重要!

  虽然本案将购房出资款性质认定为赠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父母出资购房的款项性质都系赠与,也并不意味着我们作为儿女应视父母的付出与牺牲为必然。在涉及购房款等大额款项性质认定时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性质认定“时间”很重要

 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出资款项的性质应以出资当时的意思表示为准。若出资当时已经约定为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即使反悔而事后补签借条也并不能将出资的赠与性质变更为借贷性质。

  但赠与存在可撤销的情况,①任意撤销权:若赠与不具备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性质,且没有经过公正,则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②法定撤销权:受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情况下即使是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也有权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财产。

证据证明效力很重要

  实践中认定出资为借贷不仅需要有转账事实存在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仅有李雷署名且落款时间非出资当时的借条不能证明出资时双方即存在借贷合意;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房产登记的证明效力要大于借条,本案中房产登记权属人为小夫妻,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为赠与更具备合理性。

书面协议更靠谱

  作为父母,勤苦劳作几十年攒下积蓄不容易,对于成年儿女生活的帮衬也不是法律“强制义务”。在此提醒各位父辈,轻易不要做出模棱两可的“赠与”“借贷”意思表示,该打的借条不要碍于情面不肯写。儿女也不应视父母的资助为理所应当。

  总而言之,重大事项、“笔”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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