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虐待七旬生母,百万赠款被追回?

时间:2019/9/24 浏览次数:1843次 【返回】


  都说,人生最大的憾事,就是“子欲养而亲不待”。可偏偏有些人,在父母拉扯下长大,却在父母老去时拒绝赡养,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女儿拿了赡养款后,不光不想赡养母亲,甚至还跟丈夫一起虐待母亲,简直岂有此理。

案情简介

  吴老太年过七旬、早年丧偶,只有女儿阿芳和儿子阿明两个孩子。阿明因公致残行动不便,住得也远,于是2015年底至2018年初,姐弟俩先后两次签订协议:

  阿明将名下一套市场价250万元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阿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今后阿明需时常探望母亲,尽力而为担负赡养义务;

  阿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并承担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底,吴老太因脑梗、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出院后阿芳不情愿地将吴老太接至自家居住。2018年农历大年初五晚上,阿芳丈夫报警,称吴老太打人咬人,要求警察将丈母娘送至精神病院。这下,吴老太在女儿家中的遭遇才为人所知。

  吴老太称,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自己与阿芳夫妇多次发生矛盾:刚出院时不能自行走动,想多练习走路,但阿芳夫妇不让她穿鞋,把她的鞋扔掉;想洗脚了,但阿芳丈夫不让她洗脚,说让她发臭、变烂;春节期间,阿芳夫妇与吴老太发生口角,用胶带封住吴老太的嘴,于是吴老太情急之下咬了女婿的手。

  看到母亲受到这种虐待,儿子阿明怎么受得了,一纸诉状将姐姐阿芳告上了法院。阿明认为,阿芳未实际履行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欲撤销100万元赠与。而阿芳则否认受赠房款和不赡养母亲。最终,浦东法院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阿芳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判决阿芳返还阿明100万元。

阿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闵纯表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阿明是否赠与阿芳100万元,并附赠与条件?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可确认涉案房屋的房款为250万元,阿芳购房仅需支付150万元,另外100万元归阿芳所有,这表明阿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阿芳。

  另外,收据及协议中也反复强调,该赠与是附义务的,即阿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故阿芳认为的“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态和一般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二、阿明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阿芳作为吴老太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阿芳对母亲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与丈夫的行为在性质上已属于虐待老人,显然阿芳未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阿芳与母亲发生矛盾之后,未能缓和母女关系,也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和分担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由于吴老太表示愿意搬出阿芳家另行居住,并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客观上阿芳也不存在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的可能性,因此阿明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来源:东方网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同居析产案例:同居一方转走100万为子女购买保险 分手后能追回吗?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