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曾丽频2015年从江西省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嫁到别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娘家村委会以“不符合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该外嫁女人虽不在该村,但她的户口还在该村,理应依法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否则,不仅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其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这条规定说明,外嫁女土地承包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许多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理由,擅自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做法,除了暴露出村干部的法盲意识以外,还从骨子里反映出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蔓延。不仅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给当地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当然,为了加强管理,村里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再好的村规民约也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就容易滋生出“违法有据、违法的理”的畸形现象,滋生出诸多祸端来,其危害不言而喻。
——玫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