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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遗体被捐赠 兄弟俩对簿公堂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2250次 【返回】
弟弟将父亲遗体捐赠,哥哥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人格权,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长子的诉讼请求。
王某生前自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领取了《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填写了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后王某因脑出血于2008年9月在敬老院去世。当晚,王某的子女将其遗体送至遗体接收站,进行了遗体捐献。之后,遗体接收站自王某遗体中取出三节小指骨交与其家人。王某的遗体被捐赠时,其长子不在场,因此长子认为其弟擅自做主将父亲的遗体捐赠,未对其履行告知义务,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和歧视,侵犯了其与父亲之间的亲属权、对父亲遗体的告别权、祭奠权,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其人格的评价,起诉要求其弟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长子的诉讼请求,长子不服提起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领取了《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填写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并将捐献遗体的意愿告知子女,据此可以认定捐献遗体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的长子称父亲生前已放弃捐献遗体的意愿,没有事实根据。王某的其他子女在其长子未到场的情况下捐献父亲遗体,虽有不妥之处,但属于处理家庭成员内部关系不当,尚不构成对其长子人格权的侵害。由此,遗体捐赠行为并未侵犯王某长子对父亲进行祭奠等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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