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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纠纷成为杀人和伤害案件主因 法官提醒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化解矛盾

时间:2019/7/29 浏览次数:957次 【返回】

法制网讯 记者 张淑秋 通讯员 张玉卓 吴淼春节将至,本应是亲人团聚、阖家欢乐的时刻。然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梳理全年刑事审判工作时发现,婚恋纠纷已经成为引发故意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的主要因素。

据统计,2016年以来,长春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中,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共30起,其中故意杀人案件24起、故意伤害案件6起,占同期重大杀人和伤害案件的40%。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临时起意 酿成恶果

2016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与女友王某在朋友家吃饭。期间,王某的前男友陈某多次给王某发微信,引起董某不满,董某遂在王某的微信上约陈某见面。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按约定到宽城区北亚泰大街附近见面。二人尚未交谈,即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董某捡起路边的砖头击打陈某头部数下,致陈某昏迷。随后董某和王某将陈某送往医院,陈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在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除少数案件系被告人有预谋实施外,大部分案件与本案一样属于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此类案件突出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在30起案件中,临时起意案件21起,占比70%,共造32人死亡、13人受伤,几十个家庭因此家破人亡。

青壮年人 易陷泥潭

2015年12月,张某与被告人冯某确立恋爱关系,张某父母始终反对二人交往。冯某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未果,认为是张某父母将张某藏起来,遂产生报复之念。2016年3月2日晚,冯某到朝阳区张某家附近,待张某家熄灯后,携带卡簧刀翻墙进入张家院内骗开房门,持刀刺向张某父母,致张某父亲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母亲轻伤二级。

本案被告人冯某出生于1995年,作案时年仅21岁。在30起案件涉及的31名被告人中,20岁至40岁19人,40至50岁7人,50岁以上5人,青壮年人占比83.9%。青壮年人正处于体力和精力的高峰期,遇事好冲动,一旦恋爱不成或关系破裂,很容易反应过激,做出暴力举动,让自己深陷犯罪的泥潭。

心理失衡 导致犯罪

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迟某于2005年在黑龙江结婚。2014年离婚之后,两人先后来到长春打工。2016年5月,董某通过登录迟某微信,发现一张迟某与男同事的亲密照片,由此心生怨恨。5月23日中午,董某携带尖刀、锤子到长春市南关区迟某工作的酒店,用尖刀和锤子将迟某杀害。后又持锤子在酒店内寻找照片中男同事未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称自己初中文化,没有固定工作,平时打工挣的钱仅够维持自己生活,看到迟某与其他男子关系密切,且生活得比自己好,就想报复他们。

法官在总结中发现,低学历、低收入人群在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占比较高。在30起案件涉及的31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29人,无固定工作28人,分别占比93.5%和90.3%。这些被告人由于学历低、工作不稳定,遇到工作不顺、经济困顿再加上感情受挫,很容易心理失衡,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官后语】

婚恋纠纷引发重大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妻贤夫安、知书达理、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

对于防范婚恋纠纷引起的恶性刑事案件,长春中院法官建议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忠诚、责任、理性的态度对待婚恋关系,成为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践行者。法官呼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社会构建起社会矛盾化解的大格局。2016以来,长春中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化解家事纠纷,引入离婚冷静期、心理辅导等机制,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同时,法官建议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社会综合治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基层组织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心理医治等社会公益救助,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疏导,校正不健康心理,避免婚恋纠纷激化,防止因一时失控而引发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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