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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二审稿时间:2019/6/25 浏览次数:1027次 【返回】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来信。2017年12月,法工委与最高法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第24条新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不过,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因而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对此,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吸纳“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等内容。委员邓丽当时就表示,“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司法解释也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还是把它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相隔10个月,此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 王姝 原文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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