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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欠条的可任意撤销分析时间:2019/6/13 浏览次数:1065次 【返回】
赠与欠条的可任意撤销分析 基于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原因,在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形成的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欠条做为债权凭证,可以做为判断债权债务存在的依据。在上述情形下形成的欠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基于夫妻、情侣间的赠与欠条,因欠缺上述事实关系而发生争议,在司法实务常见。比如张男为挽救与李女之间的感情,同意赠与李女50万元,但因暂时经济困难,而向向李女出具欠条。 赠与欠条的发生原因,不同于买卖或其他交易行为发生,而是基于赠与行为发生的。鉴于此类欠条的复杂背景,相当部分观点首先考虑违反法律与道德的行为无效,比如婚外情发生的赠与,因侵犯配偶方的财产所有权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欠条不应支持;其次考虑是否逃避义务。如果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在财产发生变动后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上述分析均有一定道理,但均未从债权行为的变动来分析。赠与欠条的赠与行为是否完成,取决于赠与财产是否交付,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赠与欠条不构成财产权利的转移,也不能认为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实现了财产权利的转移,而只能表明自己的债务。赠与的观念交付是不转移实际占有而转移本权的行为,赠与欠条不发生本权转移的效果。 就赠与欠条的赠与行为的交付来分析,因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欠条的基础性原因并未成就。就赠与欠条的出具方而言,赠与人仍然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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