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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县一男子为糊弄情人自制离婚判决书

时间:2009/10/17 浏览次数:2019次 【返回】
      10月23日,湖北省房县公安局根据房县人民法院的报案,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房县某医药商场职工杨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9月23日下午,房县法院在审查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毛某提交的、一份由其丈夫杨某于2005年12月20日制作的“离婚判决书”系伪造的法律文书,该“离婚判决书”上同时加盖有伪造的“房县人民法院”印章。杨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房县法院遂将案件报送至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毛某与杨某于2000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自2003年至2005年,杨某一直与另一女青年邓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该不正当关系被毛某发现后,杨某要求与毛某离婚,毛某则要求杨某先还清其父母的欠款,否则拒绝离婚。

      杨某想骗取邓某的信任,欲假称同毛某已经离婚,由邓某给其钱了结与毛某之间的经济纠葛。2005年12月20日,杨某在家用电脑、彩色打印机伪造3份“房县人民法院”印章的“离婚判决书”,其中2份已被杨某销毁。2006年2月5日,杨某将该“离婚判决书”出示给毛某时,被毛某扣留保存。毛某得知该离婚判决书系杨某伪造,于2009年9月23日向房县法院起诉离婚,并将该伪造的离婚判决书提交法院。

  由于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比较轻微,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做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敬海 潘永清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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