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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精选2:王女士诉林先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时间:2014/8/31 浏览次数:3073次 【返回】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士。 委托代理人:陆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林先生。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小孩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 2.责令被告自2012年11月起以20000元/月标准支付王甲抚养费至2030年10月止(至18周岁); 3.责令被告自2012年11月起以20000元/月标准支付王乙抚养费至2030年10月止(至18周岁);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为一起工作的同事且原告为被告上司,离职后双方各自经营个体生意,后共同合伙从事服装经营。在合作经营期间,双方相互倾慕,暗生好感。其时原告为单身女性,经济条件优越,而被告家有妻儿老小,事业亦为有成。2011年2月,原、被告相约共同前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又称试管婴儿);此后,双方又到香港玛丽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2年10月1日,原告在香港玛丽医院产下双胞胎男婴,王甲先出生为兄,王乙后出生为弟。二兄弟出生后,被告为避免被家人发现婚外生子一事,强烈要求将两个小孩姓氏改为王姓。2012年11月2日,原告在产后不足半月即拖着孱弱之躯,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叶谢邓律师行办理改姓的律师见证手续,双方签字同意将林甲改名为王甲,林乙改名为王乙。返深后,两个小孩均由原告独自抚养。 原告本身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及大学教育,父母双亲亦为高级知识分子。原告父母享有丰厚的退休养老待遇,亦置有价值不菲的私产。原告本身为私营业主,独自经商多年,经济独立且条件优越,在成都、上海与深圳等地置有房产和商铺。为照顾好两个小孩,原告从家政公司花高薪聘用两个保姆(一个带小孩,另一个负责饮食与卫生等)照顾小孩与家庭。小孩需要到香港检查身体时,原告亦不辞辛劳独自一人带领两个小孩赴港。而被告家有妻小,从未主动探望过小孩。原告年过四十且单身,已无再次生育可能。且小孩刚满半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王甲、王乙应由原告抚养。 原告在自身经济条件优越的基础上,给予两个小孩优越的生活与医疗条件。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王甲、王乙的生父,应尽到抚养义务‚。考虑到原告提供的抚养条件,目前实际发生的雇佣两个保姆费用、两个小孩的生活、医疗费及以后在香港居住受教育等将发生的费用,原告要求各按20000元/月标准支付每个小孩抚养费之主张合理,被告应承担支付义务。 因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未能支付抚养费用。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无视责任的存在,因此成讼。为维护自身及小孩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女士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历经南山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二级确认王甲、王乙与林先生具有亲子关系(在一审时,林先生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两次通知林先生进行亲子鉴定,林均无故不予配合),王女士获得小孩抚养权,林先生支付小孩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216万元。 本案为本站律师陆歆承办,当事人王女士对案件审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律师办案水平、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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