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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精选1:祝女士诉郑先生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时间:2014/8/16 浏览次数:4085次 【返回】
基本案情:祝女士与郑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个小孩均由郑先生抚养。后因教育观念及小孩探视等发生严重冲突。祝女士离异后一直未再婚,且年近40,再次生育可能性不大;且男方身体欠佳,患有较严重的疾病。基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且就小孩抚养权变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慎重考虑,祝女士委托本站陆歆律师代理此案,以下为陆律师代为起草的《民事起诉状》,现该案正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本案承办律师:陆歆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祝女士。 被告:郑先生。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子郑某抚养权改由原告抚养;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年*月**日在深圳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小孩,其中女儿郑***出生于200*年0*月**日,儿子郑某出生于200*年**月**日。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3年**月**日在深圳市***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郑***和儿子郑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在不干涉被告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两个小孩。 离婚后前4个月,婚生子郑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仍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原告希望在离婚后双方重新审视对方感情。但在同居期间因男方手机经常有大量暧昧短信和异性照片,因而再次发生严重冲突,在家人劝说且复婚无望情况下,被告搬离原告处居于现居住地,小孩郑某亦随其一起生活。被告搬离原告住处之后,原告得知本来身患各种严重疾病的被告病情出现加重现象,需经常就诊但其抗拒住院治疗,已经不适合抚养两个小孩。在原告探视小孩时,被告不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次恶意采取极端措施。原告为了能多与儿子相处,甚至妥协把随时可以探望改成每周日接回家住一晚,小孩子多次告诉原告:“爸爸说在妈妈那住就打死我”。从去年**月**日起原告每周日去接小孩时被告竟然通知保安不让原告及其父母进入其小区接孩子,打电话不接,找朋友劝说不听,后来甚至发展到向原告父母身上喷射杀虫剂,导致原告与家人不得已先后数次向民治派出所报警求助。因小孩见不到妈妈而想与原告电话沟通,被告竟然切断家里所有电话,不让小孩与原告联系;并且不时恐吓小孩,威胁小孩不得与原告见面。被告由于工作繁忙,对小孩学习生活不闻不问,全权交由保姆照顾。女儿学习钢琴,儿子自愿学习架子鼓,被告均不愿意付费而由原告承担,孩子的所有衣服和幼儿园要求购置的演出服也均由原告购买。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让探视小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行为极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身患病加重,已经不适应抚养小孩。同时,原告在与被告离异后,未曾与他人恋爱与结婚,考虑原告年龄状况,再次生育可能性不大。原告父母从小孩出生一直照顾他们生活,也特别愿意与原告一起承担起抚养小孩的责任。小孩郑某年幼,极其需要母爱,需要原告的悉心照顾。 就变更抚养权及小孩教育等事宜,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成讼。为维护自身及小孩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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