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山东首富回应妻子“被离婚”:10年前已离婚

时间:2011/7/21 浏览次数:1707次 【返回】

点击进入下一页

杜双华(资料图片)。

点击进入下一页

宋雅红(北京卫视截图)。

称早已离婚“她”不平衡 宋雅红律师昨称“万言书”相当一部分内容失实

      涉及高达数百亿元的财产切分、被称为“国内第一离婚案”的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与其结发妻子宋雅红离婚案,因为宋雅红向外界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10年前就已被河北衡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而成为“豪门被离婚”奇案。杜双华位列2008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今年43岁的他总资产为350亿元。

      昨日凌晨,在经过长达近一年的沉默之后,日照钢铁集团公开发布了山东首富杜双华的一封万言公开信《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雅红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这场离婚大战再次引发公众围观。

      “万言书”向公众进一步剥开了这段婚姻的诸多细节, 宋雅红的代表律师陈旭昨日称杜双华“万言书”中提到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失实,针对“万言书”中提到的法律争议,将于明日向公众统一发布。

文/本报记者邱瑞贤 实习生徐婉琪

杜双华:确已离婚善意向孩子隐瞒

      “我是杜双华,近期因我前妻宋雅红女士及其利益关联者在媒体上的炒作,我很被动地成为一起离奇的‘豪门被离婚’事件中的男主角并广受评议。”在万言书的开头,杜双华表示,“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公民,应该相信和尊重法律,一切是非曲直应悉由法院依法判理。而且,作为一个男人,把家庭隐私大白于天下,在媒体上与前妻斗嘴争强、让他人评头论足是大失尊严和有碍观瞻的。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孩子成长的保护心理,我一方面不想把他们带到这场闹剧当中,另一方面也竭力想在孩子心目中为宋雅红保留她作为母亲的尊严和形象,毕竟她是孩子的生身母亲,我不想让孩子知道这起事件中那些复杂的阴暗面。”对于长期沉默,杜双华解释是因顾及孩子的感受。

      在这封回应书中,杜双华强调,2001年2月他与宋雅红已分居近4年,当年7月28日他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生效。“当时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认为现在孩子还小,在未成年以前不要让他们知道父母离婚的事实,而且次子不知道宋是她的生母,等年满十八岁再向他们说明真相。”

      在“万言书”中,杜双华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详述他和宋雅红的感情纠葛,从相识相恋后互相扶持事业起步、感情降温、矛盾升级导致双方发动“抢子”大战,最后是宋雅红于去年9月将他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曝出这桩离奇的“豪门被离婚”案。从描述内容看,夫妻双方至今23年的相处时间中,实际上只有8年左右的“幸福时光”。

      对于宋雅红去年9月提出离婚重新分割财产的原因,杜双华认为这是因为利益引发的“斗法”纠缠。

      不管我的事业做得多大,我也承认在家庭的经营上我和你全是失败者,对于这种失败我们都是有责任的。

       在这场家事官司中,无论结果如何,我、宋雅红、两个孩子都会留下或精神或亲情或财富上的深深伤痕,我们里面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谁都会受到伤害,这本身就是一幕家庭悲剧。

——杜双华公开信

      这个万言书中大部分都是在叙述双方的感情纠纷,真正涉及到这桩离婚案法律问题的篇幅并不大。我们依然坚持此前的观点——杜双华向法庭提交的那份衡水中院2001年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存在很多疑点。我认为法院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是一个无效判决。

——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

争议焦点:缺席判决如何作出?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宋雅红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对于杜双华的“万言书”,他称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失实,对于其在法律上的观点有所保留,将在明日作出统一回应。

     陈旭依然坚持认为杜双华向法庭提交的那份判决书存在很多疑点。

疑点1:为何错误百出?

      妻子方:在10年前的离婚起诉书中,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红;此外杜双华、长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写错了;另外,宋雅红并非无业,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联通辐射有限公司工作。在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说明法院根本没有见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

     此外,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审理此案时,两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则刚”,而非现在的“杜泽龙”。现在的这个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门变更的名字。

      丈夫方:我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因我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雅红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泽龙的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我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媒体就这些笔误作一解释说明。

      关于次子杜泽龙的姓名登记变更问题。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们亲朋好友都习惯地喊他“二龙”,在学校和各种书面表达上则一致称为“杜泽龙”,我在起诉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名字书写的。后来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红单方在公安局登记的“杜则刚”正式更改过来。

疑点2:为何在衡水起诉?

      妻子方:为什么宋雅红和杜双华都是北京市居民,而杜双华起诉宋雅红却选择了其创业起点衡水市?此外,普通离婚案一审法院应是基层法院,由衡水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有违常规。

      丈夫方: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我的经常居住地在衡水,且我起诉的财产标的额超过50万元,根据当时级别管辖规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宋雅红指责我在衡水中院起诉于法不符,对此,我没有必要辩解。

疑点3:公告送达流程合法?

       妻子方: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雅红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次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宋雅红的住处、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同时,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丈夫方:质疑调查笔录的真假、公告送达流程的合法性,这一点我不是办案人员没有资格去做解释,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够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事实,虽然已时过境迁,但相关人员依然健在,完全可以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正面答复。

      况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开具的收取诉讼费的单据,在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也可查到公告送达的记载。

     

热议最贵离婚案

律师武绍智:

      富豪杜双华的离婚案件经电视媒体获悉,现在又看到杜双华的万言回应,有感而发中立观点:1.生效的离婚判决应得到尊重,因判决过程合法、程序合法,被告名字及其他人出生年月即使有误,也都是特指对象;2.杜的前妻在判决书下达并公告送达期间加15天上诉期没有上诉,即宣告婚姻解体;3.两年内原被告均未申诉,均丧失了申诉权;4.生效的离婚判决使杜双华以后的财产与前妻再无关系;5.媒体、律师同仁及当事人都应尊重法律、尊重生效的法律判决。其实作为律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应当非常清楚,对杜前妻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实现也很明了,何必大肆宣扬于媒体对杜造成难堪呢?

律师陈昕:

      我们做过一些调研,被离婚不是第一起,也绝不是最后一起。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被离婚案件,发现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方想离婚,不让对方知道,所以就导致了缺席判决,他向法院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所以最后就会导致缺席判决。现在在网上我们搜到的十起被离婚案件,每一起都绕不开公告送达。所以我们认为整个案件如果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来讲,我们非常期待能够引导咱们国家把公告送达这一块尽量地规范起来。

律师程亚兰:

      看了以杜双华名义发出的万言信,又看了新浪的一个调查,支持杜的人还挺多,不知是否这封信的原因。离婚案件里,不管涉财多寡,感情破裂的双方对感情本身常常都是各执一词,本不是什么新鲜事。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关注这个案子,关注的是那份硬伤太多的衡水中院的判决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是杜的万言信能解决的,即便他说的都是真的,法院作出判决难道可以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就足够了吗,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不懂,衡水中院必须懂。还有送达的疑问,也是杜的万言信不能解答的。借用信中一句话:“我相信,法院和公众都会有自己的正确判断。”

汉秦(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馨心:

      正如杜双华所说:在这场家事官司中,无论结果如何,我、宋雅红、两个孩子都会留下或精神或亲情或财富上的深深伤痕,我们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谁都会受到伤害,这本身就是一幕家庭悲剧。你们更不应该再去刻意挑拨亲人关系、加重伤害家庭感情,给我们的伤口撒盐,用增加我们的痛苦来给自己谋取财富和卖点。

网友:

      宋女给人的启示是:做有志向男人的糟糠之妻也是要有好品行、尤其是要有毅力的,而且一定要坚持做好妻子角色做到底。否则早早就给立志奋斗的男人釜底抽薪,并授人以柄,到最后只能用如此不堪的手段来为当年不能慧眼识珠的行为反悔。

      杜先生的状况是:是传统的中国人,一直对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心存感激,否则以其坚毅和商场的决断智慧,绝不会一再被这个女人贪得无厌刁难至今天的地步。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安徽男同性恋因“性纠纷”报警 民警难定性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