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情侣之间为了走入婚姻而购置房产,女方具有购房资格,房款却是由男方母亲支付。最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这套房产让昔日的情侣反目,但当时双方对于房产归属没有书面约定,在法庭上也各执一词。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情侣马某、曹某计划购买婚房,恰好马某有购买公司优惠房屋的资格,但他不符合北京市的限购条件,于是便以女友曹某的名义购房,55万元的购房款由马某的母亲支付。但2017年6月,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马某要求曹某将房屋登记变更到他的名下。马某表示,购房优惠是基于他和母亲对公司的贡献取得的,且房款是由他的母亲全额支付,故房屋应属于马某所有。
但曹某称她与马某供职于同一家公司,她也有优惠购房资格,马某母亲只是帮忙垫资,她也承诺日后将全额偿还债务,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因房产证迟迟没有下发,这件事一直拖到了今年。三个月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应属马某所有,曹某应对房屋过户登记予以配合,马某则需给付曹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
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表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涉案双方均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情况在恋爱关系中极为常见。如发送大额红包、赠与高档礼物、共同购房等经济往来等,一旦双方感情破裂,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
“情侣处于热恋之中,或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李春香法官表示,恋爱双方并未进入婚姻关系,原则上财产应该归各自所有,但一线城市高昂的房价及限购政策,导致双方在出资、购房资格使用等方面都容易出现纠纷。
鉴于此,法官需要在法律规定、经验法则、各方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双方曾有过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书面约定,法官原则上会按双方约定处理,但若是仅有口头之约,一方不予认可,则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恋爱中的情侣,李春香法官提醒大家,情侣双方及亲属间共同购置大额财产、赠与礼物、借贷金钱时要慎重,最好形成书面协议。且在纠纷发生后,切勿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只有帮助法官查清事实,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